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管理办法》(内供销发〔2024〕98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拟开展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一个储备责任期(5年,2025年1月至2029年12月)候选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承储资格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承储资格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经营正常。
(二)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边销茶或食品销售。
(三)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四)具备边销茶经营储备能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大型边销茶储备专用库点。库点有效容量应与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规模(2500吨)相匹配。库点应位于交通便利地区,易于储备调用。租用场地储备的,应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五)具有与边销茶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边销茶装卸、输送、计量、消防等设备。
(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市场经营不合规产品的记录,无偷税、逃税及其他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报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承储资格有关要求
有意愿承担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任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2025年1月13日17:00前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对经认定合格的企业名单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取得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一个储备责任期的承储资格。
三、相关说明
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仅作为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候选承储企业,不必然承担储备任务,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将在候选承储企业范围内按照相关程序择优选定承担边销茶储备任务的企业。
联 系 人:王鹏程
联系电话:0471-5182975,18604889961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215室
邮 编:01001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边销茶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请表
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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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