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新葡京门户网站 (以下简称“区社”)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和《盟市和区直党政机关提案办理绩效考评办法》,结合区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自治区人大交办给区社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协提案是指自治区政协交办给区社办理的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属于区社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区社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处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区社综合办公室是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处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同时,指定专人为联络员,做好办理工作督查和质量评价服务工作,参加自治区人大、政协的联络员会议,双向转达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承办处室要认真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处室负责人对办理质量直接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尽量争取办结率、满意度达到100%,解决程度达到A类。
第八条 办理工作要做到对号入座、对口办理,涉及几个处室共同办理的任务要明确主办、协办处室,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承办处室的,要建立与有关处室和分管领导沟通机制;对确实不在区社办理范围内的建议、提案,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自治区人大、政协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申请退回。
第九条 办理工作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和督查工作计划,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重要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接办。(1)综合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人大、政协交办给区社的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核对、登记工作。(2)综合办公室根据建议和提案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将办理任务分发到承办处室。(3)承办处室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指定专人办理落实。(4)区社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承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召开专题部署会议,明确办理责任、办理时限、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1)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建议、提案的内容,交流建议、提案办理意见。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承办处室可将沟通内容转交给综合办公室统一沟通。(2)承办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电话沟通、书面交流、调研走访、座谈讨论等多种有效途径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办理工作从“办文”转到“办事”,从“答复”转到落实上来。(3)结合区社实际,应该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加大力气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又在区社职能范围之内的应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要逐条说明原因,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并应持续关注。
第十二条 答复。(1)承办处室须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之后进行答复;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提案或建议,经承办处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综合办公室统稿,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之后进行答复。(2)属于区社主办的,综合办公室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要求协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属于区社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3)答复分为书面文件答复和网上答复,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更新答复系统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跟办。(1)综合办公室及时在区社门户网站指定专栏上公开办理的复文(涉密文件除外)。(2)承办处室均要提交办理实效小结,针对每件经办的建议、提案逐件说明办理主要过程和内容、采纳建议情况、解决情况、反映问题等情况,并将有关办理材料和小结反馈至综合办公室。(3)综合办公室草拟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年度工作总结,并对有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四条 各承办处室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战略高度,重视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增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回应每一件建议和提案,真正使办理工作过程成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的过程。
第十五条 各承办处室要通过“先沟通、后答复”的方式,做好办理前、办理中、答复后的沟通联系,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办理前,承办处室应当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准确了解提出建议、提案的背景、目的和要求,明确办理方向和重点;办理中,要主动介绍实际情况和初步答复内容,以得到代表、委员认可和支持;答复后,要确认其是否收到答复函和办理意见征询表,了解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程度,跟踪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情况。每次沟通要有详细记录,包括沟通人姓名、沟通事由、沟通时间、沟通方式、沟通结果,并纳入工作小结内容。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答复,行文文字简洁、实事求是、避免空泛,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做好书面答复和网上答复工作。复文类别标记要规范,“A”表示所列事项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所提事项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研究解决;“C”表示所提事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或者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如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承办处室应重新研究,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七条 督办工作由区社分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统筹协调、跟踪督查、促进落实,未按期办理的要及时催办或通报。建立提案、建议督导办理工作台账,明确办理时间节点、责任人、办理内容,加强督导办理,掌握动态信息。严格按照自查质量评价标准做好每件建议、提案质量评价工作,自查质量评价以单件为基础、实施扣分制,并提出初步考评意见督促整改。督导按时报送绩效考评及其他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切实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新葡京门户网站 (以下简称“区社”)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和《盟市和区直党政机关提案办理绩效考评办法》,结合区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自治区人大交办给区社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协提案是指自治区政协交办给区社办理的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属于区社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区社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处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区社综合办公室是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处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同时,指定专人为联络员,做好办理工作督查和质量评价服务工作,参加自治区人大、政协的联络员会议,双向转达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承办处室要认真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处室负责人对办理质量直接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尽量争取办结率、满意度达到100%,解决程度达到A类。
第八条 办理工作要做到对号入座、对口办理,涉及几个处室共同办理的任务要明确主办、协办处室,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承办处室的,要建立与有关处室和分管领导沟通机制;对确实不在区社办理范围内的建议、提案,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自治区人大、政协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申请退回。
第九条 办理工作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和督查工作计划,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重要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接办。(1)综合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人大、政协交办给区社的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核对、登记工作。(2)综合办公室根据建议和提案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将办理任务分发到承办处室。(3)承办处室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指定专人办理落实。(4)区社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承办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召开专题部署会议,明确办理责任、办理时限、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1)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要及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建议、提案的内容,交流建议、提案办理意见。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承办处室可将沟通内容转交给综合办公室统一沟通。(2)承办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电话沟通、书面交流、调研走访、座谈讨论等多种有效途径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办理工作从“办文”转到“办事”,从“答复”转到落实上来。(3)结合区社实际,应该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加大力气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又在区社职能范围之内的应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要逐条说明原因,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并应持续关注。
第十二条 答复。(1)承办处室须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之后进行答复;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提案或建议,经承办处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由综合办公室统稿,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之后进行答复。(2)属于区社主办的,综合办公室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要求协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属于区社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3)答复分为书面文件答复和网上答复,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更新答复系统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跟办。(1)综合办公室及时在区社门户网站指定专栏上公开办理的复文(涉密文件除外)。(2)承办处室均要提交办理实效小结,针对每件经办的建议、提案逐件说明办理主要过程和内容、采纳建议情况、解决情况、反映问题等情况,并将有关办理材料和小结反馈至综合办公室。(3)综合办公室草拟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年度工作总结,并对有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四条 各承办处室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战略高度,重视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增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回应每一件建议和提案,真正使办理工作过程成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的过程。
第十五条 各承办处室要通过“先沟通、后答复”的方式,做好办理前、办理中、答复后的沟通联系,避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办理前,承办处室应当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准确了解提出建议、提案的背景、目的和要求,明确办理方向和重点;办理中,要主动介绍实际情况和初步答复内容,以得到代表、委员认可和支持;答复后,要确认其是否收到答复函和办理意见征询表,了解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程度,跟踪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情况。每次沟通要有详细记录,包括沟通人姓名、沟通事由、沟通时间、沟通方式、沟通结果,并纳入工作小结内容。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答复,行文文字简洁、实事求是、避免空泛,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做好书面答复和网上答复工作。复文类别标记要规范,“A”表示所列事项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所提事项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研究解决;“C”表示所提事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或者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如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承办处室应重新研究,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七条 督办工作由区社分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统筹协调、跟踪督查、促进落实,未按期办理的要及时催办或通报。建立提案、建议督导办理工作台账,明确办理时间节点、责任人、办理内容,加强督导办理,掌握动态信息。严格按照自查质量评价标准做好每件建议、提案质量评价工作,自查质量评价以单件为基础、实施扣分制,并提出初步考评意见督促整改。督导按时报送绩效考评及其他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切实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